(1) 證書因遺失、污損或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分證字號、英文譯名等證書資料須改註者,可申請補發證書。
(2) 證書補發所需文件:
i. iPAS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書補發/換發申請表。
ii. 證書汙損或資料改註者,請檢附原證書。
iii. 證書補發工本費600元繳費收據。
(3) 申請人填寫上列表單並檢齊附件,以掛號郵寄方式或郵寄客服信箱(ipas_service@mail.csf.org.tw)申請辦理。
(1) 證書一經補發後原證書即行作廢,嗣後如發現原證書時,應即繳回執行單位進行註銷作業。
(2) 整年度分四梯次受理:第一梯03/01-03/10、第二梯06/01-06/10、第三梯09/01-09/10、第四梯11/01-11/10。